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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指与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一旦满足其要求,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又可称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是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不必然获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仅是商业信息的一部分,商业信息只有进一步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受到保护。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表述,在我国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性)。”

1、秘密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秘密性进行了限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也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2、保密性

我国《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要以善意为原则,这一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要贯彻,不能认为这种保护沾了一个“商”字,就可以降低标准。在单位、企业与职工、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工对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负有善意对待的义务。这种善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单方的,即只要意识到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单位对保密措施存在一时疏忽,职工也不应该违反善意原则行事,不能借口单位保密措施的某些疏忽,就泄露或侵占商业秘密。

3、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独立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常理推断,在一般情况下,独立的、有重大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立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工作甲如果使用,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

4、经济性

商业秘密的独立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常理推断,在一般情况下,独立的、有重大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立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工作甲如果使用,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