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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下面介绍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各事项

一 有哪些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 申请办理的条件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三 申请办理的材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受理的相关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五 审核、决定与颁发的相关规定

1,审核的规定

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2,决定与颁发的规定

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④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六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的相关规定

1,变更的规定

①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2,延续的规定

2-1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2-2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①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②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③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④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3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3,遗失的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4,注销的规定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①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③ 《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④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⑤ 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4-2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七 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规定

①《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③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④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⑤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以上就是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具体细则也可查看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